玩球网点击下图进入官网:
玩球网点击下图进入活动:
玩球网点击下图进入领取彩金:
齐乐娱乐官网|http://qlylgwpzxv.weebly.com
百家博官网|http://bjbgwnvlg.weebly.com
澳门必发指数|http://ambfzsfeek.weebly.com
澳门皇冠开户|http://amhgkhytlo.weebly.com
多盈娱乐|http://dyylpzsn.weebly.com
118宝马论坛|http://bmltbnag.weebly.com
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15:25:35]
- [孙军工]:
(三)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第三条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有力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犯罪。
[15:26:42]
- [孙军工]:
(四)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人们把信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买卖商品、收发邮件的有效途径,说明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解释》第五条结合信息网络的两种基本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15:27:46]
- [孙军工]: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针对的是把信息网络作为“工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更甚。《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行为明确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增加网络“正能量”,维护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15:28:08]
- [孙军工]: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15:28:43]
- [孙军工]:
(五)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5:29:09]
- [孙军工]:
(六)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5:29:58]
- [孙军工]:
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15:30:38]
- [孙军工]:
此外,考虑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往往是以公司、企业等形式组织进行的,《解释》第七条也对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作出了规定,并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了单位犯本罪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标准。
[15:32:27]
- [孙军工]:
(七)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5:32:53]
需要强调的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防止扩大打击面,本条明确规定,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八)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对于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日报1月(61)生产、传播邪教宣传材料,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数字:磁带、录像带和其他音频和视频产品超过二百五十箱(张);,北京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处理,崇拜的使用破坏执法和其他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月(9)的有效积累财富或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宣扬邪教(12)利用信息通信网络,下列情形之一的:017。
起草的背景“解释”
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和违反法律的执行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命的罪。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2)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解决方案的具体应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惩治邪教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
”2015年11月以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修改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作出了完美的,如增加”的较小,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同时或分别被判处罚款”的内容;。增加组织,利用迷信会道门、怪异的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严重定罪处罚。因此,现有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完全满足传导邪教犯罪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研究起草新的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
经过认真的深入研究,广泛倾听,一遍又一遍的修改,持续了一年多,介绍了“解释”
制定“解释”的原则。首先,法治的原则。“解释”过去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系统的梳理和整合,和之前的成功经验来处理这种情况下应当吸收,努力开发一个Yu Fayou根据司法解释,适应实践,全面、处理邪教犯罪依法提供清晰和方便操作的基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修订后的刑法,如何实现刑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用各种信息网络崇拜状况日益突出,危害很大,如何掌握其具体标准实践的信念普遍反映的问题,例如,“解释”是尽可能做出有针对性的监管。传单、喷漆、图片、横幅,报纸一千(a),坚持宽严相济。对关键,突出瓦解犯罪分子,促进邪教成员自己的变换,进行请求精神的丧失,“解释”真诚的忏悔,明确表示,退出邪教,从事邪教活动人员不再从系统特殊的规则。第四,坚持平衡过渡。
新旧解释确定的定罪的标准准则基本平衡,同时进一步的法国网球公开赛,保持打击,防止案件处理起伏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16岁的主要定义邪教组织;
组织使用崇拜违反执法和严重受伤或死亡的人,崇拜的使用标准的罪的定罪标准;
崇拜宽严相济,参与犯罪的一些物理问题,如断层、共同犯罪和邪教宣传品等问题的应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执法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百五十年1月多卷书和期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2月8日,201年标识、标记超过二百五十;第1706届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第五十八届会议通过,有效截止2017年2月1日)
惩罚依法组织、邪教的使用破坏了执法和其他犯罪活动,根据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现在必须处理这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首先建立使用宗教、气功或其他神化,提倡首要分子,通过编造和散布迷信邪说,毒药和欺骗人,成员的发展,控制,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应当视为“崇拜”
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刑法第三百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好:
(a)建立一个崇拜,崇拜禁止恢复后,进一步建立一个崇拜;
(2)围攻,冲击,抓住,教室国家机关、企业、机构或公共场所,宗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电子形象,宣扬邪教,第二百条(条)以上,电子书籍、期刊、音频和视频(a)高于50卷,超过五百万个字符或电子文档,电子音频和视频,二百超过50分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分发信息,拨打一千(次)以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他人加入或阻止他人崇拜;
(5)的成员组织、煽动、傻瓜,或者不履行法律义务;
(6)使用“伪基站”和“黑人电台”,如无线电台(站)、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
(7)崇拜活动的任何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两年,从事邪教活动;
(八)开发邪教成员50多人;
1。(10)上的载体货币宣扬邪教,数量超过五百件(件);
2.1
澳门威尼斯人官网3.2
4.3
白菜网送彩金5.4
6.5。
CD,U盘、记忆卡、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超过一百;
1。上面的横幅,横幅第五十条(a)
2.1
3.2
4.3。
使用在线人数已经达到了一千多的聊天室,或者通过使用小组成员,注意人员或其他帐号,累积超过一千通信集团,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促进崇拜;。
4
崇拜的信息实际上是点击、浏览超过五千次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3条组织,邪教的使用,破坏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七年或无期徒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第二条的解释行为的第一到第七段,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
(2)第二条的解释8到12款的行为,或数量的五倍多2条规定的相应标准;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四条组织,邪教的使用,破坏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应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同时或分别被判处罚款:。
(1)第二条的解释第一个第七段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
(2)第二条的解释8到12款的行为,数量或金额达到相应的标准,在一个5
(3)其他情节较轻
第五条为了传播和控股,搬运,或当场抓住,在崇拜的传播宣传材料这个解释标准规定的第二条第四条,分别根据下列条件:
(一)崇拜是行为的人进行宣传,犯罪的成就;。
(2)崇拜文学并不是一个人,还没有蔓延,来处理犯罪准备;。
(3)崇拜的材料不是演员,在传播的过程中,一个犯罪未遂的过程;。
(4)崇拜文学不是罪犯,部分,传播犯罪处理,因为没有传输部分,量刑时可以考虑。
第六条,邪教传播宣传材料或使用通信网络促进邪教,如果不治疗,将积累的数量或金额。
生产、传播邪教宣传品、或利用信息通信网络促进邪教,涉及不同类型或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相应数量的比例不同的标准将转换后的累积
第七条组,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饥饿,和自虐欺骗成员或他人,或欺骗病人不接受正常的治疗,严重受伤或死亡的人,应当作为制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邪教组织的使用“愚弄他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人”
欺骗人,组织和利用邪教杀了不止一个人或者超过3人重伤,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好
组织,邪教欺骗人们的使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七年或无期徒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死亡三人以上;。
(2)以上9人重伤;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欺骗人,认真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应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同时或分别被判处罚款
第八条,这个解释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勾结海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参与邪教活动。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邪教组织,发展成员或组织邪教活动;
(3)、监管在重要的公共场所或国家聚集在重大节日、重大事件,公众崇拜活动;
(4)崇拜禁止,或被认为是邪教组织,然而,聚集寻求公共崇拜活动;。
(5)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6)促进向未成年人崇拜;。
(7)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和培训,促进邪教
第九条组织,邪教的使用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但人可以真诚地忏悔,明确表示,退出的崇拜崇拜活动,不再,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其中,凶手是欺骗,强迫参加崇拜,不能作为犯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在一审判决前的人可以真诚地忏悔,明确表示,退出的崇拜崇拜活动,不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解释规定第二的情况下,可以被看作是指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小”;。
(2)按照第三条解释,不能确定,是指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并处罚款。
组织的第十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的实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状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如犯罪、处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
第十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教唆、胁迫、帮助其成员或他人自杀或自残,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谋杀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邪教人员自焚和炸药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纵火、爆炸犯罪的,等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组织的,知道其他人使用邪教组织犯罪,并提供基金,网站,技术和工具,住宿、交通便利条件或帮助,作为共同犯罪处罚。第十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犯罪,组织,邪教犯罪的使用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问:我国刑法对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已有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两高”为何又作出专门解释?
答:近年来,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已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市场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为满足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长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了《解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在信息网络上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有的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有的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导致网络空间上的信息真假难辨,也妨碍了网民从信息网络上获取真实信息。《解释》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能够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恢复名誉,能够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也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二,是明确法律依据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当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猖獗。与采取传统手段实施的上述犯罪相比,近些年来出现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犯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具有特殊性,但此类犯罪毫无疑问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网络信息具有扩散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不易消除等特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比采用传统手段实施的上述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我国刑法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第三,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已经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解释》严密了刑事法网,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公民依法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行使宪法权利,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解释》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是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使信息网络不再是一方“净土”。甚至还出现一些职业化的“网络推手”,使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成为一种组织性较强的犯罪活动,导致信息网络秩序“失范”,网络乱象丛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强化对信息网络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实际上,为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我国立法机关此前出台过相关的法律文件。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三网合一”趋势明显的背景下,为统一法律适用,有必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综上,《解释》的出台,有助于依法惩治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
问:“两高”在制定《解释》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解释》是新形势下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重要法律文件。“两高”对此高度重视,非常审慎,经过为期一年多的调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